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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巍通訊員 石磊)今天,電動車駕駛人宋某在北京二中院的主持下,將18萬元賠償款一次性支付給交通事故受害人朱某的家屬,雙方因駕駛電動自行車引起的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至此達成和解並執行完畢。
  二中院專項調研顯示,2012年、2013年及2014年前11個月,二中院審理的涉及電動車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分別為68件、69件和52件,分別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15%、13.6%和15%。
  2014年數量下降系首都中級法院轄區調整所致,從此類案件所占比例看,有逐年增長態勢。
  此外,電動車交通事故傷亡率高,在今年52起案件中,46起案件有當事人傷亡,傷亡率高達88%。
  案件爭議焦點集中在電動車是否會被認定為機動車。對此,法官解釋說,此類案件要參照國家的具體的行業標準進行細分。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 《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相關規定,設計最高時速大於20公里且小於50公里的電瓶車,達到了輕便摩托車的國家標準;設計最高時速大於50公里的電動車,達到了摩托車的國家標準,二者都應當屬於機動車範疇。  (原標題:電動車事故傷亡率超80% 法官指出 最高時速超50公里應屬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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